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8日 来源:绵阳人社局网站 浏览次数:3948
1.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是什么?
答:根据绵阳市政府《绵阳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绵府发〔2013〕12号)文件规定,按照“减轻医疗负担,分散大病风险”的原则,由市政府主导,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的补充保险。
2.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哪些?
答: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可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3.参加镇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后的报销待遇?
答: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包含3个方面的内容,每年生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一是普通住院补充报销:在一个有效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单次住院需要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规定起付标准1500元后,按比例分段给予报销,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分段 | 报销比例 |
0-5000元(含5000元) | 50% |
5000元以上 | 60% |
二是大额补充报销:在一个有效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当年累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超过最高限额(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按90%报销。
履行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短期在外和市外转诊转院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当年累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合规医疗保险费,按85%给予报销。
三是门诊特殊重症病报销:门诊特殊重症疾病指: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肝、肾、骨髓移植,血友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参保人员患以上5类疾病的,在一个有效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50%给予报销(市内就医和履行了异地备案手续的重症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在特殊重症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因转诊转院需市外就医的重症患者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特殊重症疾病的治疗方案由绵阳市医疗保险专家评审委员会确认,报销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和承办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审核并向社会公示。)
4.新参保的城镇职工是否可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
答: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年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一致。2015年以后初次参保的,或中断参保后又续保的,其参保后一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纳入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5.如何报销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答:①如果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开通即时结算信息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参保人员在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单式”即时结算。
②由参保人员现金全额垫付的,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实行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的“一站式”结算。
6.2015年城镇职工补充保险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答:2015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是120元/人。由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扣缴。
7.如果不愿意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凡自愿放弃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医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现场确认,逾期没有申请即视为同意代扣,已扣缴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