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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民政局关于办理困难群众2015年至2016年医疗救助的通知

各镇、农场:

为贯彻执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问题,有效保障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央、省、市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继续受理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特殊门诊和住院治疗患者的医疗救助申请,救助标准和要求按《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儋府办〔2013〕40号)、《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补充规定的通知》(儋府办〔2015〕7号)执行,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各镇、农场对所上报的材料要严格把关,担负责任。市民政局将对所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家庭进行入户抽查,抽查率达50%以上,各镇、农场及村(居)委会要协助配合,共同把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做好。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儋州市民政局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