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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重庆特困人员每月可享600元生活补助

       为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市政府近日出台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此制度针对的特困人员,包括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对此部分的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坚持托底供养原则,即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及时更新特困人员增减等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基本标准600元 可享“临时补贴”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主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确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同时,建立健全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双联动机制,即享受价格临时补贴。

  照料护理补贴主要用于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的照料服务。从2016年7月1日起,对我市失能(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特困人员和16岁以下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适时调整。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既可发放现金给本人,也可由各区县(自治县)统筹用于购买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医保按一档参保全额资助

  对特困人员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一档个人参保费用标准给予资助。特困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安排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

  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学龄前特困人员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享受保教费、生活费资助。学龄特困人员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范围,享受普通高中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艺术表演类相关专业除外)、生活费和住宿费资助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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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价上涨过快过高

  困难群众可享“价格临时补贴”

  记者 吴云燕

  重庆市政府近日下发通知,出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简单来说,就是对因物价上涨过快过高而对困难群众的一种价格临时补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可以享受价格补贴的人群,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孤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物价涨幅较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对家庭困难的大中专学生及其他困难群众给予适当价格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经测算,月补贴标准低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