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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常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拟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提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提高结算年度内常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6.6万元调整到10万元。

二、调整报销比例

1. 一级医疗机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由90%调整为95%;

2. 二级医疗机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仍为90%;

3. 三级医疗机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由88%调整为85%;

4. 政府办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确定为95%。

三、确定政府办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

第一次200元,第二次100元,第三次100元;

四、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在现行使用范围基础上,扩大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可用于:

1. 购买参保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经确认的商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健康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身故保险;

2. 支付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直系亲属(同上)购药的费用或住院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执行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相关政策

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湘人社发〔2016〕27号)文件规定的16种特殊药品纳入常德市职工医保大病互助费支付范围。

六、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调整人工器官、贵重医用材料支付标准及单病种包干管理相关政策

具体操作办法由常德市医疗保险处另行发文规定。

本通知相关内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