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8日 来源:常德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3585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拟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提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提高结算年度内常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6.6万元调整到10万元。
二、调整报销比例
1. 一级医疗机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由90%调整为95%;
2. 二级医疗机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仍为90%;
3. 三级医疗机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由88%调整为85%;
4. 政府办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确定为95%。
三、确定政府办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
第一次200元,第二次100元,第三次100元;
四、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在现行使用范围基础上,扩大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可用于:
1. 购买参保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经确认的商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健康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身故保险;
2. 支付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直系亲属(同上)购药的费用或住院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执行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相关政策
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湘人社发〔2016〕27号)文件规定的16种特殊药品纳入常德市职工医保大病互助费支付范围。
六、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调整人工器官、贵重医用材料支付标准及单病种包干管理相关政策
具体操作办法由常德市医疗保险处另行发文规定。
本通知相关内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