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1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623
梅河口市始终将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作为一项“底线民生”工程,把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难作为医疗救助工作的宗旨,着力推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医疗救助托底功能显著增强。自2011年实施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以来,该市累计救助患有重大疾病困难群众1.3万人次,发放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2196万元。
一、坚持以民为本,建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梅河口市自2008年开始对困难群众看病就医实施医疗救助以来,通过实施医疗救助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的问题。但在救助过程中也发现,一部分患有癌症等重大疾病的城乡困难群众,由于医疗费用较大,即使通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及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后,依然无法承担剩余的医疗费用,甚至出现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切实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梅河口市从完善制度入手,通过采取入户调查、查阅低保档案、走访定点医疗机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召开救助对象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市患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进行了全方位摸底排查,于2011年10月制定出台了以深度救助为核心,适度普惠为重点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即《梅河口市城乡贫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在全面落实国家、省相关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在全省率先开展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明确了对患有肾病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反应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精神病、结核病5种重大疾病的城乡特困群众实行救助,并于2013年和2015年对《办法》进行了两次补充和完善,于2015年制定下发了《梅河口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救助范围、方式、标准、救助程序等有关政策。使救助对象范围不断扩大,救助标准逐步提高,切实缓解了困难群众的医疗难问题。
二、完善救助政策,不断提升医疗救助水平
一是明确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梅河口市纳入重大疾病全额医疗救助对象的有四类,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及城乡孤儿。截至目前,全市共有2224户、 32200名城乡低保户,1936名农村五保户,115名城市“三无”人员和54名城乡孤儿全部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二是增加重大疾病救助病种。为了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从2013年开始,将重大疾病全额救助病种从2011年的5种增加到了27种,即肾病透析治疗、白血病、艾滋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红斑狼疮、脑出血需手术治疗、重型病毒性肝炎、急性心肌梗塞、蛛网膜下腔出血需手术治疗、精神病、肺结核、各类癌症手术放化疗(包括:乳腺癌、宫颈癌、肺癌、胃癌、食道癌、直肠癌、肝癌、结肠癌、甲状腺癌、淋巴癌、卵巢癌、膀胱癌、喉癌、鼻癌、胰腺癌、肾癌)。
三是提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为了更好地体现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2013年修订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时,取消了符合医疗救助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年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的规定,实行全额兜底救助,即救助对象患有《办法》中规定的27种重大疾病,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给予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自付合规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兜底救助。
四是持续完善救助措施。增加了门诊后续治疗救助项目,患有重大疾病的患者后续门诊注射用药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扣除新农合(医保)报销后,符合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目录外用药除外),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由民政部门审核后给予全额救助;后续治疗口服用药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治疗医嘱(处方)及低保证等相关证明,到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登记造册后,免费领取治疗用药。
五是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在已经开展“一站式”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重大疾病患者,携带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和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救助窗口登记,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系统核对救助对象身份,采集救助对象证件和代办人图像信息,对治疗结束后所发生的费用(扣除不符合医疗救助范围内用药费用),由新农合(医保)和大病保险机构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费用由所在定点医院先期垫付给予患者即时结算,定点医院垫付资金与民政部门定期结算,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六是建立医前救助绿色通道。为方便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在11家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了城乡贫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绿色通道及救助窗口,对《办法》中规定的重大疾病患者,给予免交住院押金或只交部分押金等优惠政策,医疗救助金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前期垫付,患者出院即可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真正实现了重大疾病患者不花钱或少花钱也能治病的愿望。
三、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取信于民,梅河口市严格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实施常态抽查和监督,确保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加强监督检查。每月民政部门深入到定点医院开展不少于3次的抽查,先从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网上随机抽取在院人员信息,然后派专人到患者病房进行询问,填写《查房记录登记表》,并由患者家属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有效避免了受救助对象冒名顶替等现象的发生。
二是规范资金管理。将救助资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专门用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每月25日为资金结算日,定点医疗机构将结算报告、垫付资金明细表等相关材料上报,经民政部门审查相符,报财政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专户,资金拨付渠道全部实行网上拨付。
三是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和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作为医疗救助行风监督员等方式,对行医、诊治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同时,在村(社区)对是否为重大疾病低保家庭进行公示,接受村民(居民)监督,避免以临时救助的方式过渡报销医疗费用,确保医疗救助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