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3日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官网 浏览次数:3109
一、扩大救助范围,进一步界定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及负担能力,将医疗救助对象分为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三类。其中: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包括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且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二、提高救助标准,切实规范实施分类救助。一是对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重点救助对象的个人参保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对象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资助。二是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孤儿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三是对重点救助对象中城乡低保对象、城乡孤儿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70%,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比例调整为80%;对低收入救助对象中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60%。
三、突出救助重点,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一是将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比例调整为80%。二是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中的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50%的比例救助。三是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就医用药范围,原则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区(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经明确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实行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