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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贫困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我委制定了《贫困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工作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12日


 

贫困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先诊疗 后付费”

工作试点方案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切实做好我区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促进健康扶贫工程的顺利实施,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先行先试”要求,选择部分贫困地区开展“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服务模式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看病筹资难问题,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2016年选择15个贫困县先行试点;2017年推广到54个贫困县,实现贫困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制度的全覆盖。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

南宁市上林县、柳州市融安县、桂林市龙胜县、梧州市藤县、防城港市上思县、贵港市桂平市、玉林市陆川县、百色市田阳县和右江区、贺州市富川县、河池市大化县和金城江区、来宾市武宣县、崇左市龙州县和宁明县等15个贫困县(市、区)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二)实施对象。

1.参加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有以下情形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

(1)酗酒、打架(含夫妻打架)、斗殴、吸毒、服毒、自残、自杀等导致的医疗费用;

(2)近(弱)视矫正术、保健疗法、营养疗法、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磁疗等费用(重性精神病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磁疗等费用除外);

(3)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效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包括眼睑下垂(13岁以下儿童除外)、多指(趾)矫正等费用;

(4)义齿、眼镜、助听器(顺风耳项目儿童除外)和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推拿治疗等器械费用;

(5)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以及开展摘取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的手术等相关费用;

(6)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人流和引产(有医学需要和政策规定的除外),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7)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

三、实施内容及流程

符合规定要求的患者,就诊入院时,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即可住院治疗;出院时,仅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具体流程按“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流程图(详见附件1)执行。

(一)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须交纳住院押金,但须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详见附件2),并将其新农合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疗机构保管。同时,提交村委会开具、乡(镇)政府盖章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二)患者出院时,只需承担扣除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或者新农合补偿之后的个人费用部分。如果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能一次性结清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归还患者的有关证件,并办理出院手续;确因家庭困难,不能一次性结清的,可到所在村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详见附件3),还款期限由医疗机构视具体情况确定,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三)需长期住院且医疗费用较高的患者,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并与患者签订还款协议书,逐步收回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保证机构正常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推行“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措施,也是改善医院服务质量、促进医患和谐、惠及群众的有力举措。试点地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成立“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当好政府参谋助手,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碰到的重大问题,扎实推动这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提升服务水平。试点地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开展“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为契机,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市级统筹和支付方式改革等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及时更新结算信息系统,做好与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基金政策对接,确保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即享受到即时结算的便民政策,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三)规范就诊流程,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流程,为患者提供住院治疗服务,对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的患者,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要加强行业自律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落实“一日清单”制度,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最大限度降低患者医疗费用。

(四)完善运行机制,降低逃费风险。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和恶意逃费患者预警机制,实行科室负责制,责任到科室、到人员,防范恶意逃费、赖账、欠账等现象的发生。要严把住院关口,建立医院信息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机制,严格审查建档立卡患者新农合证及个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确保登记信息准确详实。要引入诚信机制,对医疗费用未结清、未按合同期限还款或恶意拖欠费用的患者,今后将取消享受“先诊疗、后付费”的优惠政策,并列入黑名单。同时,对于把关不严,未严格审核患者身份、证件资料,造成不应享受优惠政策,甚至与病人串通恶意逃费等行为的,应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五)强化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试点地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形式,大力宣传推行“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的内容、目的和意义,及时宣传本单位好的做法、成功的经验和先进典型,树立卫生行业良好形象,为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流程图

      2.“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

      3.“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

 

 

附件1

 

 “先诊疗 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流程图


符合条件的参合患者自愿选择加入“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

与就诊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并将其新农合医疗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到医院保管备查,住院期间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住院治疗

出院结算,患者向医院支付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报补后个人承担的费用

费用结清,医院归还患者证件,患者出院

结算困难,签订延期(分期)

还款协议书,确定还款期限,患者出院

  

附件2

 

“先诊疗 后付费”住院费用

结 算 协 议 书

 

甲方(患  者):

乙方(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有效缓解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打赢“十三五”扶贫攻坚战,更好地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住院治疗时,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住院押金。住院期间,乙方也不向甲方催交住院押金。但甲方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向乙方提交其医保证(新农合证)原件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明。

二、甲方住院期间,乙方每天须向甲方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

三、乙方须在甲方出院前1—2天内向甲方或甲方的家属告知其住院期间的大体花费和个人应承担的大致数额,以备甲方筹措住院费用。

四、甲方出院时应据实向乙方一次性交清住院期间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暂时留存甲方及其家属提供的相关证件。

五、若甲方确因家庭困难无法按时结算住院费用时,可申请延期或分期付款,但须向乙方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其所在村(居)委会和镇(街)政府部门的证明。经乙方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与甲方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否则乙方仍有权暂时留存甲方或其家属提交的相关证件,并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先诊疗 后付费”住院费用延期

(分期)还款协议书

 

甲方(患  者):

乙方(医疗机构):

 

因甲方暂时无力向乙方一次性交纳住院治疗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欠乙方住院治疗费用总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___角___分)。该款项甲方分___次偿还(还款日期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年___月___日前还清。

二、甲方根据经济条件,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前偿还。

三、若甲方不能按时偿还,乙方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同时甲方今后不再享受乙方制定的“先诊疗,后付费”的优惠政策。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