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4日 来源:湘西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819
州本级医保服务大厅的业务办理时间:
① 州本级医保服务大厅实行“朝九晚五”作息制,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② 基本医疗、保健、离休人员、生育费用报帐的凭证受理时间:每月的5日----15日,参保人被受理5个工作日后领取结算结果,财务支付时间为每月的10日---25日。
③ 特殊病种的申报受理时间:每年的9月份。
④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申报受理时间:每年2次,即每年7月5日---15日,12月5日----15日。
⑤ 异地居住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领取时间:每年2次,即:每年2月10日---25日,8月10日----25日。
⑥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时间:每年的4月份。
⑦ 每周五下午,为工作人员政治、业务学习和整理内务时间,服务大厅停止办理业务半天。‘
统外地区住院医疗费用报帐须知:
一、参保人员因故需到统筹地区外安置居住时,需先到州医保局征缴科(联系电话:0743—8712536)办理异地安置申报手续,其在异地安置期间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由本人、家属或单位医保经办人来州医保局服务大厅办理报销手续。
二、因医疗条件限制和医疗需要参保人需转出统筹区治疗时,需先由统筹地区内的就诊医院根据病情开具转院证明,如实填写"转院就医申请表",由转出医院医务科或主管业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州医保局审核备案。转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家属或单位医保经办人前来办理报销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未办理异动申报手续及转院就诊人员未经审批擅自转院就诊,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四、异地安置、统外转院就诊和其他因公出差等原因在统筹地区外住院的人员报销医疗费用时,须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住院原始正规发票;
2、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3、出院小结或医院出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4、就诊医院的医院级别和收费类别证明;
5、单位证明(因公出差、短期探亲等);
6、本人医保手册;
7、医保IC卡;
8、转诊转院申请表;
五、医疗费用清单必须如实列清以下内容:
1、药品名称(中文书写)及单价,各药品的汇总费用;
2、手术名称及价格;
3、麻醉收费明细项目名称及价格;
4、材料费用具体名称及价格;
5、治疗项目明细名称及价格;
6、医疗服务(床位费等)项目的具体名称及价格;
7、诊疗、检查、化验项目的具体名称及价格;
8、清单所列的总费用必须与发票金额完全一致。
六、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证明必须有医院医保科(医务科、结算科或住院科)的公章。
七、如在一级医疗机构(县以下的区、乡、镇、街道卫生院、厂矿及学校职工医院等)住院治疗时,出院时还需提供住院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的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
八、其他特殊情况可与州医保局结算科联系,电话:0743——8722460。
九、报帐时间为每个月5—15日(节假日除外),于当月25日前领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