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1日 来源:泰安市财政局官网 浏览次数:4039
2014年5月,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2014年泰安市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人社发〔2014〕80号),自2014年起,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一)保障范围。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二)保障内容。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三)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到商业保险机构,参保居民个人不需要另外缴费。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
(四)支付标准。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参照我市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2014年,起付标准为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5%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30万元。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民政、卫生和计生部门对救助对象再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