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8日 来源:合肥市总工会网站 浏览次数:4779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病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切实帮助职工因病、因贫等造成的实际困难,根据全总、省总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大病救助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按时足额向市总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在职职工(含农民工);本人是工会会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会会费的,遇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大病救助:
1、持合肥市总工会颁发的《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和《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的(以下简称持证职工);
2、所在单位开展医疗互助互济活动,年度内经单位报销后自付医药费在3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以下简称互助互济职工);
3、年度内自付医药费在15000元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以下简称因病致贫职工);
(二)申报程序
1、申请受理
(1)持证职工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合肥市职工帮扶中心进行申报:
①《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或《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
②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工会意见,申请报告中需注明同意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③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出示原件留下复印件。
(2)互助互济职工、因病致贫职工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单位工会进行申报:
①本人申请、会员证复印件、本人近期缴纳工会会费凭据;
②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出示原件留下复印件;
③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④医疗费发生期间的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收入证明需提供连续三个月工资单或单位工资发放银行卡打卡记录凭证复印件,无收入者需提供街道(乡镇)一级盖章的无收入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上需注明“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字样);
⑤职工本人有效银行卡复印件。
单位工会对申请人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复印本单位近期缴纳工会经费凭据,参加合肥市职工互助保险的单位请复印职工互助保险计划书及参保人员名单表,连同申报材料报上级工会复审后,交合肥市职工帮扶中心受理。
2、审核公示
合肥市职工帮扶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分别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合肥市总工会”网站进行不少于5天的两级公示。公示无异后,连同公示截图,上报市总审批。
(三)救助标准及资金发放
1、持证职工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5000元(含5000元),按20%给予救助;医药费5000元以上的,分级计算,高出5000元部分按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20000元。
2、互助互济职工年度内经单位报销后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医药费10000元以上的,分级计算,高出10000元部分按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20000元。
3、因病致贫职工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5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医药费30000元以上的,分级计算,高出30000元部分按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20000元。
4、凡参加合肥市职工互助保险的单位职工,按照上述救助标准上浮5个百分点予以救助。
市总在接到合肥市职工帮扶中心申报材料后,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通过网银将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账户内。
二、生活救助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持证职工以及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按时足额向市总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在职职工(含农民工);本人是工会会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会会费,因遭遇火灾、家庭被盗等非人为或不可抗力的突发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0元以上的可申请生活救助。
(二)申报程序
1、申请受理
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单位工会进行申报:
(1)本人申请、会员证复印件、本人近期缴纳工会会费凭据,申请报告中需注明同意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2)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如因意外灾害暂时无法提供需出具公安机关相应证明);
(3)家庭遭受意外灾害定损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照片,公安、消防等开具的各类证明)及其它经济损失证明等;
(4)职工本人有效银行卡复印件。
单位工会对申请人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复印本单位近期缴纳工会经费凭据,连同申报材料报上级工会复审后,交合肥市职工帮扶中心受理。
2、审核公示
合肥市职工帮扶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分别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合肥市总工会”网站进行不少于5天的两级公示。公示无异后,连同公示截图,上报市总审批。
(三)救助标准及资金发放
持证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生活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当年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原则上不少于600元,年底前由市总工会网银支付;
因突发意外灾害致使家庭直接经济损失20000—50000元的按家庭常住成员每人给予800元的一次性救助,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的按家庭常住成员每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5000元。
市总在接到合肥市职工帮扶中心申报材料后,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通过网银将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账户内。
三、以下情形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残、第三者责任等引发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的。
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救助,对骗取帮扶金额将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相关要求
(一)大病救助以每年度为一个单位,医疗费用为一个单位内发生,可累计计算,申请人一个单位内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救助。申请大病救助职工当年去世,可在结清医疗费用后,由其直系亲属携带申报材料、死亡证明等在三个月内按程序申报。
(二)申请大病救助、生活救助的职工资料由市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及时归类存档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三)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执行,有效期两年。原《合肥市困难职工生活救助管理办法》、《合肥市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