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9日 来源: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浏览次数:4309
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2号)文件精神和今年4月15日市综治办联席会议要求,更加扎实做好精神残疾患者社区康复工作,协力预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现将《合肥市精神残疾患者社区康复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合肥市精神残疾患者社区康复工作实施细则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主动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尽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康复组织管理体系和以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病防治康复机制,牵头推进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工作,组织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自愿参与社区康复活动。
二、到2019年,各县(市)区、开发区新建或利用现有设施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精神残疾患者康复中心。各乡镇(街道)充分利用社区残疾人康复站(室)等现有条件,改造或新建精神残疾患者康复机构,到2020年70%的乡镇(街道)建立精神残疾患者康复机构。精神残疾患者在各个精神残疾患者康复机构参与康复活动都应在专业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要积极与卫计、公安、财政、民政等部门沟通协作,开展精神残疾患者社区康复示范项目建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专业医务人员指导下,探索符合本地的精神残疾人社区工疗、农疗、娱疗康复及日间照料、托养等创新模式,开展“中间宿舍”、“庇护工厂”试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全面促进社区康复机构建设发展。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鼓励社会组织、资本参与精神残疾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建设,引导社会资源提供精神残疾患者社区康复服务,促进稳定期精神残疾患者回归主流社会。
五、社区残疾人工作助理员是本街道(乡镇)社区康复协调员,也是本社区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成员,负责本社区精神残疾人信息统计,了解患者家庭生活状况,督促和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发现疑似精神病人或在册精神残疾人病情加重发作及有肇祸倾向时,要及时通报公安、卫计部门;协调专业医务人员指导并开展精神残疾患者家庭康复与护理,指导患者监护人或其他家属督促患者按时服药、规范服药,动态掌握病情,及时进行处置;配合卫计、公安、民政等部门在本社区开展精神病人排查摸底、登记报告、风险评估和分类管控;帮助患者及其家庭解决生活与治疗困难,为申请办理精神残疾人证的人员提供帮助,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申报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残疾人托养服务等相关救助政策。
六、县(市)区、开发区残联项目专(兼)职联络员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评定为精神残疾的患者信息(纸质或电子版)通报给公安、卫计部门专职联络员。
七、县级卫计部门应当每月(季)将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名单(纸质或电子版)提供给同级残联。县级残联接到名单后主动与患者及其监护人联系,组织有康复意愿及医务人员评估有康复可能的患者,在医务人员指导及监护人陪同参加机构及社区康复训练。
八、精神残疾患者在参与社区康复训练活动中,出现身体不适及病情复发迹像时,应立即停止康复训练。社区康复机构服务人员及时通知患者监护人或亲属,并协助管护医务人员对其进行处理,必要时转送专业医疗机构诊治。
九、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应加强与司法部门协调,维护精神残疾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