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1日 来源: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浏览次数:4598
庐政办〔2016〕94号
关于印发《庐江县特殊大病医疗补偿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台湾农民创业园:
经县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庐江县特殊大病医疗补偿救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庐江县特殊大病医疗补偿救助实施意见
为切实减轻特殊大病对象的医疗费用负担,改善特殊大病家庭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经研究,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凡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为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又称重度尿毒症)、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导致肾功能不全、肝肾等器官移植的,因医疗费用过大,急需救助的我县城乡困难居民和城镇困难职工(以下简称特殊大病患者)。
二、救助标准及办法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城镇低保标准6倍以下的,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为白血病、尿毒症、肝肾等器官移植患者,申报当年给予一次性救助15000元;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导致肾功能不全的患者,申报当年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0元;继续治疗的第二年度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第三年度给予一次性救助3000元。
(二)低保对象患特殊大病患的,当年住院治疗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扣除各类补偿和补助后,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9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不超过5万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建档立卡扶贫人员重病患者有患特殊大病的,当年住院治疗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扣除各类补偿和补助后,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50%给予救助,年度内最高救助不超过3万元。
(三)符合低保条件的特殊大病患者按A类对象提高补助标准。
(四)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参照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五)特殊大病患者,年度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过大的,按照不同对象(困难群众、困难职工、困难党员、困难儿童),分别由工会、妇联、关工委、慈善、困难党员协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协会实施临时救助。
(六)家庭特别困难的,由镇人民政府(园)给予重点救助,保障大病家庭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三、救助程序
(一)一次性救助程序: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庐江县特殊大病一次性救助申请审批表,县(中)医院两个专家出具诊断证明书、病人所确诊的病历资料复印件(近期出院小结,尿毒症的透析单、白血病的骨髓化验单、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肝肾等器官移植治疗的发票复印件等)、病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张本人照片。镇人民政府(园)接到申请后,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月或按季报民政局审批。
(二)医疗费用救助程序:
1.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在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等证明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一站式”服务结算。
2.非“一站式”结算符合申请救助的特殊大病患者,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等)的复印件,本年度的合作医疗结算单、大病保险补偿单(各类医疗补助补偿等单据)、出院小结(复印件)、救助对象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园)初审后,按月或按季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局对各镇(园)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后,由财政局及时将救助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职能,各司其职。县民政部门负责特殊大病救助工作的实施,要对全县困难居民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困难居民信息档案,动态管理,保证特殊大病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县卫生部门要确定县(中)医院专人做好特殊大病病种认定工作,确保诊断结果的真实有效,并组织好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工作;县人社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医疗补偿的相关工作;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特殊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全年实际补助资金,由县、镇按8:2分担,日常由县代发,年终通过体制结算扣回;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审计、监督,保证医疗救助资金运行安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县广播电视台要加强对特殊大病医疗补偿救助政策的宣传,保证政策宣传到位,信息全覆盖;各镇人民政府(园)要认真审核申
请人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的救助资金,从户籍所在地政府配套资金中如数扣回,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领导,高效服务。实施特殊大病对象的救助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补充,对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把好事办好,把政策宣传到位,坚持公示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简化办事流程,规范救助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将特殊大病医疗补偿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2015年3月26日下发的《庐江县特殊大病医疗补偿补助实施意见》(庐政办〔2015〕34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