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0日 来源:合肥政府信息公开网 浏览次数:4777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针对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重点病种,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确保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有效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贫困人口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各方联动。按照“保、治、防”的工作路径,科学谋划,扎实推进,强化政府主导作用,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多措并举、综合保障。整合现有各类医疗保障、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资源,加大对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政策倾斜力度,发挥财政保障和兜底作用,形成有效的保障体系。
防治结合、精准施策。核准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建档立卡,签约服务,采取针对性防治干预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到户、精准到人。
深化改革、共享发展。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统筹兼顾,着力解决贫困人口看病就医问题,稳定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水平,让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主要目标。
通过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和保障能力建设,到2016年底,全市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兜底保障。到2017年底,各县(市)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医疗综合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贫困人口实现有效兜底保障。到2020年,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得到有效防控,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各县(市)卫生资源、居民健康、公共卫生、疾病防控等主要指标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综合保障水平。
1.代缴医保参保费用。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年起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卫生计生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卫生计生委,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扩大医保报销范围。执行《安徽省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重大疾病由12组增加到44组以上,特殊疾病经省级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重大疾病范围;慢性病病种30种(组),基本医保统筹地区应结合实际适当扩大慢性疾病病种范围。(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降低医保补偿门槛。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不设补偿起付线,取消住院预付金,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市级医院、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符合基本医保免起付线人群继续执行免收起付线。(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提高医保补偿比例。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限额内实际补偿比提高到70%;常见慢性病门诊按病种付费,补偿比提高至75%;特殊慢性病门诊参照住院治疗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保障;在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补偿比分别提高到80%、70%、65%、60%,其中患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再提高5个百分点。患重大疾病按相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补偿比提升至70%。(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5.强化大病保险保障。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2万元降至0.5万元,分段补偿比例由50%-80%提高至60%-90%。(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6.积极运用商业保险工具。为贫困人口购买医疗补充商业保险,补充保险起付线为2000元/人,其中2000元(含)-1万元(含)按50%比例给付,1-5万元(含)按60%比例给予,5万元-10万元(含)按70%比例给付,10-20万元(含)按80%比例给付,20万元以上按90%比例给付,封顶线为25万元/人/年。(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办、市财政局)
7.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农村贫困人口救治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为患大病的贫困人口提供慈善救助。探索建立因病致贫等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8.实行医疗兜底保障。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市、县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并设立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管理使用,封闭运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9.加大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扶力度。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建立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健康脱贫和发展能力。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整合社会资本、人才技术等资源,为贫困地区特别是计划生育困难家庭送医、送药、送温暖。(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二)优化医疗服务。
10.精准识别保障对象。以建档立卡数据为基础,建立基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的贫困人口身份识别系统、结算系统,精准识别,精细服务,与脱贫退出机制相衔接,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可制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证》,方便群众享受政策优惠。以县为单位开展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残致贫调查工作,把握贫困人口病情及病种,为分级救治和健康管理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
11.积极开展签约服务。为贫困人口每人建立1份电子健康档案、1张健康卡,为每个贫困户确定1名乡村医生签约(签约服务个人费用部分由县财政承担)。按普通患者、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对贫困人口实行分类健康干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基本医疗等服务,对贫困人口在乡镇卫生院就诊免除一般诊疗费用。(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
12.实施大病慢性病分类救治。对一次性能治愈的大病,集中力量进行治疗;需要维持治疗的,由就近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治疗;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确定定点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定期治疗和康复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办)
13.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建立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联动,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改造相关信息系统,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贫困人口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4.加强诊疗行为监管。严格县域外诊治条件,规范就医秩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约束,严格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加强费用管理,严控不合理检查检验、药品、耗材等费用。(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医改办等)
(三)加强疾病防控工作。
15.积极实施公共卫生项目。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贫困人口健康水平。全面实施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出生缺陷救助、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办、市财政局)
16.加强重点传染病防治。强化和落实重点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传染病和地方病。实施农村贫困户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开展贫困人口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行动。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医疗废弃物、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爱卫办)
(四)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7.建立对口帮扶机制。组织全市三级以上医院与县级医疗机构建立稳定持续的“一对一”帮扶关系,开展医疗卫生人才“组团式”对口支援,建立医联体关系,签订帮扶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帮扶双方建立远程医疗平台,积极开展远程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扶贫办)
18.推进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县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特别是贫困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配置所需医疗设施设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质监局)
19.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加大县级医院对医共体内成员单位的帮扶力度,重点提升医疗技术、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内部管理等水平,促进县级优质医疗资源向乡村特别是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延伸;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推进分级诊疗,实现县外住院病人回流。(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20.健全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体系。按“上下联动、急慢分治、分级诊疗、分阶段康复”的原则,推进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建设与发展,统筹推动医疗机构与康复、疗养、护理等机构之间的转诊与合作,加大临床医护人员、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力度,规范重度残疾人相关疾病及康复诊疗护理指南、临床路径等,为重度残疾人群提供系统、规范、便捷的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实施健康脱贫工程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点任务,建立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加强领导,统筹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健康脱贫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推进措施,确定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做到定责定时定人。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抓好工作推进和政策衔接落实,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市扶贫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督查,定期协调调度。市卫生计生、人社、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保障政策落地。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资金安排,加强资金保障,特别是要落实好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科学测算、合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运行中凡基金出现缺口的,由同级财政及时弥补。
(四)加强监督考核。审计、监察、财政、扶贫等部门每年对健康脱贫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监督。卫生计生、人社、民政、扶贫等部门和单位要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基本医保及医疗救助基金经办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经办、过度医疗、骗保套保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当事患者的责任。将健康脱贫工程组织实施、政策落实、资金保障、工作成效、对口帮扶等情况纳入对县(市)和部门(单位)脱贫攻坚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强化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制定宣传方案,加强对健康脱贫工程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完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健康脱贫工程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慈善机构等深入贫困村和贫困户开展慈善救助。要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全面正确把握政策,规范就医,合理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