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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2、患危重疾病家庭须提交医院的诊断病历、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凭证、医疗救助报销凭证及医疗费用发票;

3、因意外伤害须提交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4、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须提供火灾现场有关照片或消防部门出具火灾认定证明等材料;

5、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须提交在校读书证明或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原因导致上学困难证明。

6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主动发现受理。建立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主动发现救助管理机制,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急难的情况。各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当天起4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开展入户核查。申请救助家庭属于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的,要利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并入户核查突发事件状况及困难程度等;对其他申请临时救助家庭,要入户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突发事件情况、困难程度等。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且每次入户不得少于两人,核查结果必须有被核查家庭签字确认。

(三)审批。

一般程序。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区级民政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临时救助材料进行抽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批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信息录入和建立档案。对审批后的临时救助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到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临时救助子项),建立区、街道(乡镇)、村(居)三级共享机制。区级民政部门应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并统一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