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3日 来源:铜仁市民政局官网 浏览次数:4188
一、医疗救助范围
1.特困供养人员;
2.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3.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6.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7.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8.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得高出2倍);
9.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需要的提供的材料
由救助对象户主或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县、乡两级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社保部门和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或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入证明;
(五)申请临时医疗救助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书原件;精神病患者必须提供具有诊断精神疾病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原件;
(六)县级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审核审批程序
(一)户主或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入户调查和审核,并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报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乡(镇)并说明理由。
(四)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报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或者本人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