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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民政救助惠民政策

  一、城乡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艾滋病人、艾滋病机会感染者、重度精神病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人员。
  2.医疗救助内容:①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②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③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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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保障社会保险
  1.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除自费药品范围内实行100%报销。
  ①在统筹地区定点医院住院的,报销不设起付线,可报销范围内实行100%报销。
  ②在统筹地区外住院,未办理转院手续的不予报销;补办转院手续的,可报销范围内实行80%报销。
  2.企业退休人员是独生子女的,养老金多加5%;年满70周岁的,每月多加50元养老金,年满80周岁的,每月增加30元养老金。
  3.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
  盘县辖区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凭户口、身份证即可在盘县社保局登记参保。缴费标准为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居民只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到户籍所在乡镇人资社保中心即可办理参保手续。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1700元、2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咨询电话:0858-3663497
  二、民政临时救助
  1.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指因水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家庭。
  2.申请审批程序: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受理并如实登记。由乡镇(街道)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9035
  三、收养登记办理
  (一)办理收养登记需要具备的条件: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3、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具体下列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无子女;
  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c.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 年满三十周岁。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a.丧失父母的孤儿;
  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c.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a.孤儿的监护人;
  b.社会福利机构;
  c.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二)办理收养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1、《收养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审核原件交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原件1份(加盖计生部门公章);
  4、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原件1份;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夫妻双方各1份。
  6、不能亲自到场一方收养人或送养人的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及合影照片各2张。
  8、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不育不孕鉴定书原件1份;
  (2)收养继子女的,需提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结婚证》。(审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审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
  2、被收养人户口簿。(审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
  3、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原件1份(若提交残疾证,审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
  4、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入院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
  5、其他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原件1份(指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弃儿);
  7、公安机关出具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原件1份。
  8、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原件1份,
  9、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原件1份;
  10、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原件1份。
  11、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原件1份;
  12、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1份。
  13、地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查找弃婴公告复印件1份。
  14、收养人,送养人共同签署的《收养协议》原件一式3份。
  15、送养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2张。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9797
  四、惠民殡葬
  办理遗体接运及火化费减免需提交的证件材料:死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接运遗体费用单、火化证复印件、家属身份证复印件。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6620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凡持有盘县常住农村户口,且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一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盘县目前的农付低保标准为2640元/人/年)均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二)具体家庭成员所属范围是什么?
  具体包括:1、夫妻;2、父母与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4、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5、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含户口已迁往学校且尚未享受城市低保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三)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家庭所有成员收入状况证明;4、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5、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6、计生诚信证明,(计划生育超生户)申请低保的,应提供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7、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8、申请对象填写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四)申请农村低保的基本程序:1、申请受理: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2、调查核实: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入户调查表,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家庭代表在调查表上签名。3、民主评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收支情况以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民主评困。4、一榜公示: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和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对无异议的将核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审查:重点对评议中争议较大的以及群众有异议的进行复查核实,提出拟保障家庭人员名单及保障金。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农保审核小组会议审核,作出审核决定。7、二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群众有异议的及时复查核实,将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保障的书面通知本人讲明理由。8、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低保工作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召开评审委员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9、三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对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复查核实。10、待遇批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民农村低保待遇并发放农保领取证、存折或卡,不予批准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象本人,并说明理由。
  监督咨询电话:(0858)3639804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凡持有我县城市居民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盘县目前的城市低保标准为4 9 5元/人/月)的城市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二)申请城市低保需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书;2、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3、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4、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5、计划生育超生户申请低保的,应提供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6、计生诚信证明;7、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8、申请对象填写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三)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1、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书后,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2、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村(居)民主评议会议进行评议;3、村(居)民委员会将民主评议结果进行一榜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盘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核查、调查、申请(审批)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汇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审查汇总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政务公开栏进行二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5、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发放城保领取证、存折或卡,不予批准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象本人,说明不予审批理由。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审批结果进行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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