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0日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4318
1、救助对象范围: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一、二级)残疾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
2、救助内容:
①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②门诊救助:每年按救助对象分类给予定额医疗门诊救助;
③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的,对其个人负担的自付医疗费用,根据救助对象类别按一定比例限额救助。
3、申请程序:
①门诊救助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管委)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管委)民政部门认定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②住院救助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实现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向医院提供本人身份证、低保或五保证明。由定点医院确认后直接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未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后,通过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同时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并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才给予救助。
4、不予救助的情形
①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申请住院医疗救助时未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或不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予住院医疗救助。
②年未满12个月(以办理住院手续时间为准)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既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又没有准生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的,不予住院医疗救助。
③年满12个月(以办理住院手续时间为准)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不予住院医疗救助。
④违法违纪、自残、自伤、交通事故等政策法规规定不予医疗救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