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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梧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近期,梧州市出台《梧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办法》将有利于解决梧州市城乡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从根本上完善对困难群众的救助体系。据悉,《梧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从10月份开始施行。

临时生活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记者从民政部门获悉,除了低保人群,目前梧州市还存在着遇到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时非常困难,但又未能列入社会保障的范围的低收入人群,《办法》出台将填补这个真空地带,这部分低收入人群也将得到临时生活救助。

根据《办法》,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梧州市户籍的常住居民,主要包括三类: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办法》。

按照《办法》规定,临时生活救助将实行分类施救。因突发性事故在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可按当年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1倍至2倍金额对该家庭给予救助。因严重残疾或患大病重病,个人医药费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按当年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2倍至3倍金额对该家庭给予救助。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酌情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根据《办法》,临时生活救助对象需按照临时生活救助程序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同时,《办法》也首次提出建立主动发现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跟踪救助线索,要及时了解、掌握并核实辖区内困难居民信息,主动受理或采取措施,及时帮助困难居民。

有关负责人介绍,由当事人自主提交申请的救助工作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一些居民很可能由于不了解、不懂得相关政策而错失救助机会,或遭遇突发意外而导致无暇申请救助。要能切实做到雪中送炭,还需要发挥乡镇(街道)及村(居)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重视救助线索并及时报告和响应,发挥主动发现机制的作用。对此,有关部门将在主动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信息档案和定期巡查来收集线索等方面做出探索。

《办法》还首次提出了“先救助,后补齐手续”的紧急程序。是指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先行救助,并要在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程序。

此外,根据《办法》,临时生活救助具有非定期、非定量的特点。临时生活救助金原则上由相关部门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必要时还可直接发放现金。对于有可能出现的救助金数额大小、救助先后的质疑,有关负责人强调,为了保证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的公平性,无论是一般程序,还是紧急程序,都会事后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为使救助资金有序安全地落实到当事人个人账户,根据《办法》,各县级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一旦发现玩弄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退回物资,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有下述五种情形的将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具体包括,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申请救助材料不全的;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生活贫困的;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方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对基本生活不造成困难的;县级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