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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驻外、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异地急诊审核、结算

  一、事项编码:
  二、服务对象: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受理部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异地管理科
  四、受理地址:葫芦岛市龙湾大街甲一号(邮编:125000)
  五、联 系 人:关承杰
  六、联系电话:0429—3151066
  七、法定办理时限:无
  八、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收费情况:不收费
  十、监督投诉电话:0429—3150122
  十一、设立依据:
  1、葫劳社[2008]62号《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异地住院医疗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2、葫医保[2011]8号《关于参保人员异地急诊医疗费审核有关规定的通知》;
  3、葫人社发[2011]83号《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4、葫人社发[2013]6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十二:受理条件:
  1、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职人员、单位退休人员、灵活就业的退休人员,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长期驻外、异地安置的异地医疗。
  2、异地急诊人员
  ①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留观转住院费用或门诊抢救治疗期间死亡的医疗费用。
  ②急(危)重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紧急救治的住院医疗费用。
  ③在居住地以外短期国内出差、度假或探亲期间,突发疾病紧急救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三、申请材料:
  1、本人在异地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配偶在异地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部门开具的关系证明。如配偶是现役军人,凭所在部队的证明材料来办理。
  3、成年子女在异地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部门开具的关系证明。如成年子女是现役军人,凭所在部队的证明材料来办理。
  4、亲属在异地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部门开具的本人无配偶(或配偶在境外定居)且无子女(或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材料和关系证明。如亲属是现役军人,凭所在部队的证明材料来办理。
  5、在职职工被派至异地单位长期驻外工作的,须提供参保工作单位、异地工作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资质证明。
  6、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填写《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葫芦岛人社局网站www.lnhld.lss.gov.cn下载打印)。携带本人、经办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第2、3、4、5项还需携带本人异地暂住证明。
  7、异地急诊住院须提供外出证明,如因公出差、学习、培训者需提供单位证明,度假者需提供旅游合同等度假证明,探亲人员提供异地亲属户口簿和房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亲属居住社区证明。
  十四、办理流程:
  1、异地人员在住院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向医保中心异地科打电话备案(0429-3150575、3150544)。备案内容:患者姓名、医保卡号、所住医院名称、科室及病床号、主要诊断疾病名称、主治医生姓名、办公室电话。
  2、医疗行为终结后,医疗费用需本人现金垫付。由本人或代办人携带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总明细、诊断书,住院收据(上述均须加盖医院公章)、患者医保卡、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伤患者须有外伤证明材料,到医保中心异地科①、②、③号窗口审核受理,专管员为其开具《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急诊)住院患者受理材料凭证》,异地人员按照凭证中写明的日期打电话查询报销结果。
  3、符合报销条件的,按日期携带受理材料凭证、患者本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到医保中心异地科领取结算票据,由财务科支付现金支票。本人及代办人不能来领取的,可与医保中心签署电汇委托授权书,由医保中心代为电汇。
  十五、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