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3日 来源:毕节市总工会官网 浏览次数:4366
各县(区)总工会,市直机关工会,各产业(行业、局)工会,市直基层工会:
现将《毕节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毕节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试行)
2.职工互助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说明
毕节市总工会
2016年6月23日
附件1:
毕节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帮助部分遇到特殊困难的职工缓解暂时面临的经济负担,根据《毕节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坚持群众性、团体性、互助性、公益性相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职工医疗互助资金实施互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互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由市、县(区)总工会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由毕节市总工会统筹、各县(区)总工会及市直各基层工会组织实施,为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交费职工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六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⑴急性心肌梗塞;⑵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⑶恶性肿瘤;⑷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⑸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⑹良性脑肿瘤;(7)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⑻血友病;(9)系统性红斑狼疮;(10)肝硬化失代偿;(11)严重烧(烫)伤;(12)瘫痪;(13)多个肢体缺失;(14)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5)双目失明;(16)语言能力丧失;(17)重症帕金森病;(18)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各重大疾病具体说明见附件)
第二章 职工医疗互助金交纳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每年开展一期,按自然年度计算,每期一年。缴费时间为上年7月1日至11月30日,互助保障期限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互助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互助期满后,无论是否享受互助补助,所交纳的互助金不再返还,期满继续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需另办手续。
第八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由全市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制)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参加的职工数不得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职工互助金交纳每人每期50元。以后根据运行情况由领导小组实行一年一定。
第九条 职工医疗互助金交纳方式:
1、职工所在单位行政,统一为职工全额交纳;
2、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统一为职工全额交纳;
3、职工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各出资一部分,为职工交纳;
4、职工所在单位行政、工会、职工个人,各出资一部分交纳;
第三章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以参加单位到市总工会交费的收据为交费时间,交费次日即可享受职工医疗互助,交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享受医疗互助。
第十一条 交费职工首次确诊患有第六条所列18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在享受互助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及门诊特殊疾病门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再报销80%,最高报销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二条 以上互助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费用水平、以及职工互助活动互助资金收取和互助补助金发放情况,在新的互助期予以调整,并报市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施行。
第十三条 互助补助金由交费职工本人受领;交费职工首次确诊患上述18种重大疾病死亡的,互助补助金由交费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受领。
第十四条 市直基层工会要设立市职工互助活动代办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及办公设备,设立专门办公地点,代办点工作经费由本级工会负责。将开展职工互助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保证互助活动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互助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的;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交费职工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导致的;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有第三方责任的;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2.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13.交费职工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14.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15.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第五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互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医疗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的有效单据,个人医保卡(或新农合医疗证)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的须提供门诊特殊疾病诊疗证。
在异地(省外)转移就业的交费职工,凭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在交费地工会申请救助。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填写《毕节市职工医疗互助金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及时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县(区)总工会。
3.审批。市、县(区)总工会收到基层工会上报的《毕节市职工医疗互助金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由工会主要领导、分管财务的领导进行审批。同意的即给支付互助金;不同意的要及时告知理由,出具拒付通知书。
4.建档。各级工会建立互助对象档案,及时将互助情况录入归档。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实行市总工会统一归集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互助服务中心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实行独立开户,独立核算,独立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期满后继续参加下期互助活动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交费,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九条 职工互助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收取互助金,互助金实行分级收交,统一归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如当期互助金有结余,滚入历年结余,进入下期互助金进行管理。如当期互助金出现赤字,可由历年结余弥补。
第二十条 各代办点收取的互助金,必须按规定时限存入全市统一的互助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一条 互助活动资金收支情况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政府审计部门和职工代表的监督。当期互助金收支情况于一个活动期满后60日内予以公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互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互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互助金予以追回。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在活动中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⑴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⑵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⑶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⑷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⑸违反规定滞留上缴资金的;
⑹虚报、瞒报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⑺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⑼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职工互助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说明
1.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①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③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④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3.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原位癌;
②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③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④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6.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②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7.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
8.血友病
血友病为一组遗传性凝血功能障碍的出血性疾病,其共同的特征是活性凝血活酶生成障碍,凝血时间延长,终身具有轻微创伤后出血倾向,重症患者没有明显外伤也可发生“自发性”出血。
9.系统性红斑狼疮
红斑狼疮被分为两类,一类是盘状性红斑狼疮,另一类是系统性红斑狼疮。
10.肝硬化失代偿
肝硬化失代偿是指肝脏自身剩余功能,不能承担正常功能运营。
11.严重烧、烫伤
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12.瘫痪
指因疾病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3.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断离。
14.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15.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眼球缺失或摘除;②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③视野半径小于5度。
16.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17.重症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①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②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