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6日 来源:贵州省总工会官网 浏览次数:4365
各区(市、县)总工会(工委),各产业工会(工委):
2016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是在对我市2015年期职工互助活动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缜密测算而推出的。与2015年期相比,主要体现在“五不变、四调整”:“五不变”,即参加对象不变、参加办法不变、互助期限不变、在职职工缴费标准不变、互助金申领程序不变。“四调整”,即对所列重大疾病种类进行了调整、对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住院补助扣减天数进行了调整、互助金缴费时间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重疾种类更具贵阳区域性特征,补助范围得到了扩展,职工惠及面拓宽;补助标准的提高和住院补助扣减天数的调整,将使参加活动职工获得更多的帮助。现将修改调整后的2016年期《贵阳市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希望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在以往互助活动已经取得成绩的基础上,一鼓作气、再接再厉,把2016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宣传好、组织好、实施好,确保新一期医疗互助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持续、健康和平稳发展。
贵阳市总工会
2015年11月6日
贵阳市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 (试行)
(2016年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帮助部分遇到特殊困难的职工缓解面临的暂时经济负担,根据《贵阳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互助活动是由贵阳市总工会组织承办,为因患重大疾病、因病住院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缴费职工提供帮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互助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2、白血病3、良性脑和椎管内肿瘤4、严重烧、烫伤5、慢性肾衰竭或难治性肾病综合症6、再生障碍性贫血7、系统性红斑狼疮8、脑卒中(脑出血、脑梗塞)后遗症9、肝硬化(失代偿期)10、结核性脑膜炎11、病毒性脑炎及脑膜炎12、急性心肌梗死13、冠心病(并严重心律失常、左心室扩大)14、甲亢(并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失常、左心室扩大)15、强直性脊柱炎1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骨髓增生性病变)17、多发性硬化18、视神经脊髓炎19、急性重症胰腺炎20、突发猝死(物质滥用、中毒等除外),各重大疾病具体说明见附件。
第四条 职工互助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五条 职工互助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职工互助资金实施互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互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由贵阳市总工会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职工互助金缴纳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职工互助活动每年开展一期,按自然年度计算,每期一年。缴费时间为上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互助保障期限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互助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互助期满后,无论是否享受互助补助,所缴纳的互助金不再返还,期满继续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需另办手续。
第八条 职工互助活动由全市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已退休或已患上述疾病者不在此范围)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参加的职工数不得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职工互助金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期50元。
第九条 职工互助金缴纳方式:
1、职工所在单位行政,统一为职工全额缴纳;
2、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统一为职工全额缴纳;
3、职工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各出资一部分,为职工缴纳;
4、职工所在单位行政、工会、职工个人,各出资一部分缴纳;
5、职工个人出资缴纳。
第三章 参加本活动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首次参加职工互助活动的缴费职工,在约定生效的互助期生效之日起,重大疾病互助执行60日的观察期,住院互助执行30日观察期。互助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职工继续参加互助活动的,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第十一条 重大疾病互助补助
(1)缴费职工首次确诊患有上述20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可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20000元,本期重大疾病互助补助终止;
(2)首次参加互助活动的缴费职工在约定生效之日起60日(含60日)内,首次确诊患有上述2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互助金500元,本期重大疾病互助补助终止;
(3)首次确诊时间以病理检验报告诊断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住院互助补助
(1)在互助期内,缴费职工在同一住院治疗期间内,根据二级以上医院因病住院治疗超过4日(不含4日)以上的,按照每日50元领取住院补助,最多不超过3000元;
(2)在同一互助期内,无论何种病因,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补助,累计给付的住院补助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者金额时,缴费职工住院互助补助终止;
(3)本活动中有效住院治疗天数是指缴费职工在互助活动生效后扣除观察期的互助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
(4)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正式转诊单据,且转诊医院等级不得低于首诊医院,在住院补助时间计算上视为同一次住院。如果转诊医院等级低于首诊医院,则按照两次住院计算。
第十三条 缴费职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互助补助待:
(1)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上述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
(2)参加互助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过重疾补助金的职工;
(3)首次参加的缴费职工在观察期内或互助期满没有继续参加互助活动的。
第十四条 缴费职工同时满足重大疾病补助和住院补助受领条件的,重大疾病互助补助金、住院互助补助分别计算支付。
第十五条 以上互助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费用水平、以及职工互助活动互助资金收取和互助补助金发放情况,在新的互助期予以调整,并报市活动领导小组研究,经活动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 重大疾病互助补助金、住院补助金由缴费职工本人受领;缴费职工因病死亡的,互助补助金由缴费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受领。
第十七条 贵阳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工委)及各区(市、县)总工会设立贵阳市职工互助活动代办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及办公设备,设立专门办公地点,代办点工作经费由本级工会负责。将开展职工互助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保证互助活动工作的正常运转。各代办点的工作列入市总工会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互助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的;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缴费职工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导致的;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3、缴费职工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缴费职工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
14、医院误诊;
15、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16、缴费职工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
17、缴费职工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18、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19、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
第五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九条 互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在异地(省外)转移就业的缴费职工,凭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在缴费地工会申请救助。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填写《贵阳市职工互助活动互助金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贵阳市总工会产业工会(工委)代办点或区(市、县)总工会代办点审核后,及时将申请材料上报贵阳市职工互助会(中心)。
3、审批。贵阳市职工互助会(中心)收到基层工会上报的《贵阳市职工互助活动互助金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即给付互助补助;不同意的要及时告知理由,出具拒付通知书。
4、建档。各级工会建立互助对象档案,及时将互助情况录入归档。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互助活动资金实行全市统一归集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互助服务中心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实行独立开户,独立核算,独立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期满后继续参加下期互助活动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交费,逾期不再办理。
第二十二条 职工互助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收取互助金,互助金实行分级收缴,统一归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如当期互助金有结余,滚入历年结余,进入下期互助金进行管理。如当期互助金出现赤字,可由历年结余弥补。
第二十三条 各代办点收取的互助金,必须按规定时限存入全市统一的互助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四条 互助活动资金收支情况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政府审计部门和职工代表的监督。当期互助金收支情况于一个活动期满后60日内予以公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互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互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互助金予以追回。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在活动中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⑴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⑵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⑶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⑷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⑸违反规定滞留上缴资金的;
⑹虚报、瞒报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⑺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⑼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贵阳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