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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规范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药品目录部分品种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即时结算工作顺利实施,现就《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品种存在的问题规范如下,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

  一、《大病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名称、药品剂型,分别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的通用名、通用剂型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二、从《大病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已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收录的以下10个品种:盐酸小檗碱口服常释剂型、硫酸氨基葡萄糖口服常释剂型、丙酸氟替卡松吸入剂、奥美拉唑镁口服常释剂型、氨甲苯酸注射剂、枯草杆菌二联活菌口服常释剂型、硫酸沙丁胺醇溶液剂和吸入剂、苯磺酸氨氯地平口服常释剂型、阿克拉霉素(阿柔比星)注射剂、复方角菜酸酯栓剂,保留复方角莱酸酯软膏剂。将双氯芬酸凝胶剂和双氯芬酸钠栓剂合并为双氯芬酸凝胶剂、栓剂。

  三、从《大病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呋喃西林外用液体剂、复方苯甲酸软膏剂、黄肝煎液、醋酸洗必泰溶液剂、水合氯醛口服液体剂5个医院制剂品种。

  四、从《大病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前列癃闭舒胶囊、疏肝健胃丸、云芝胞内多糖肽口服常释剂型、金黄色葡萄球菌滤液注射剂4个品种。

  五、将剂型和名称不规范的9种药品进行调整规范:将克林霉素磷酸酯溶液剂调整为克林霉素磷酸酯外用液体剂;将复方营养混悬剂调整为复方营养混悬剂口服液体剂;将积雪苷霜调整为积雪苷霜软膏;将红花黄色素注射液调整为注射用红花黄色素;将脑力宝调整为脑力宝丸;将钆塞酸二胺注射剂调整为钆塞酸二钠注射剂;将重组人Ⅱ型抗肿瘤坏死因子注射剂调整为注射用重组人Ⅱ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注射剂;将奥沙普嗪口服常释剂型调整为奥沙普秦口服常释剂型;将复方地巴唑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调整为复方地巴唑氢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

  六、对《大病保险药品目录》中药品名称带有酸根和盐基的,删除酸根和盐基,直接按照《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通用名进行管理,不做具体的酸根和盐基限制。

  七、已纳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血液制品及蛋白类制品使用范围〉的通知》(宁劳社办发〔2006〕11号)中的RH阴性全血、浓缩红细胞、全血3种血液制品,仍按宁劳社办发〔2006〕11号文件规定的适应症及各适应症使用血液制品及蛋白类制品的参考值执行。

  八、调整规范后的《大病保险药品目录》(见附件)包括西药品种127个、中药品种42个、生物制品21个,共190个品种(见附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九、银川方达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要根据本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大病保险药品目录》信息系统维护更新工作。

  附件:调整规范后《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药品目录》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附件:调整规范后《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药品目录》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