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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南州财政局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都匀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州财政局,州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保障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按照医疗保险“保基本、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基本要求,根据近年来我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在不增加地方财政和参保单位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对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应由本人自付的费用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在参照《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扣除自付费用后,由高额医疗保险金按95%支付,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30万元提高到33万元。参保居民按《黔南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三、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 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含已备案州外异地居住)要由个人支付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 二级医院为400元; 三级医院为6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以同级别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5%,最低不低于首次标准的50%。
  经批准转院就医的(含州外突发疾病),省内转院每次为800元,省外转院每次为1000元。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参保职工起付标准的50%执行。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的起付标准按普通居民起付标准的50%执行。
  四、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治疗起付标准为2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只承担一次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
  五、未经批准自行转院的,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统筹基金结算标准的80%支付。
  六、原《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管理办法》(黔南人社局发〔2010〕22号)第六条调整为,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确需使用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的,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由临床科室提交《黔南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治疗)、特殊材料、特殊药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申报审批表》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申报,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并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个人需先承担进口特殊医用材料计收价格的20%,剩余费用再按第五条标准计算乙类基数。
  居民医保特殊医用材料管理参照职工医保执行。
  七、本《通知》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南州财政局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