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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

为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湖北省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鄂卫生计生发[2015]29号)的要求,近日,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印发了《襄阳市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襄卫生计生发〔2015〕64 号,以下简称《意见》),将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保障合力,到2018年实现贫困人口就医便利,看得起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意见》明确了医疗保障扶贫对象的新农合及大病保险的报销优惠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逐步扩大门诊大病报销范围,提高参合人员因患慢性病或者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报销限额;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新农合报销水平;将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至8000元,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达到报销起付线以上的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累计金额在8000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50万元封顶。

《意见》还明确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孤儿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农村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以2015年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为基数,对照2018年的目标,制定出详细的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明确门诊大病新农合报销比例和住院报销逐年提高比例和办法,明确医疗救助范围和内容,不断提高农村精准扶贫的医疗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