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2015年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3日
来源:芜湖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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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压力,根据省、市2015年民生工程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民生为目标,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的规范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断提高救助水平和服务能力。强化对特困群众及大重疾病患者家庭的救助,有效缓解因病致 贫、因病返贫现象。
二、目标任务
增强医疗救助的及时性,进一步完善梯度救助办法,提高对重点人群的救助水平。全年直接用于救助困难群众看病的医疗救助金不低于医疗救助金总支出的70%,医疗救助金结余不高于全年医疗救助金总收入的10%。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各县区在继续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窗口的同时,应加强“一站式”结算工作规范化管理,积极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保证“一站式”结算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转。
进一步加大对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政策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宣传力度,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费用能够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
(二)完善梯度救助办法。市区根据患者的困难程度和住院治疗的病种,确定不同的救助比例和年最高封顶线,对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的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劳模身份需由市总工会认定,并出具证明)等重点困难人群实施重点救助,其它低收入群众适度救助。具体救助标准为:
1、市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治疗大重疾病的,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4万元;住院治疗其它疾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医疗救助的比例为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70%,“三无”对象(含福利院和光荣院院民)为100%。
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治疗大重疾病,产生的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单次达到或超过1000元的,按10%救助;单次达到或超过2000元的,按20%救助。年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500元。
2、非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大重疾病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超过家庭当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部分(可支配收入指家庭当年总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下同)按6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最高为3万元;非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市、区医疗救助机构同意救助的其它疾病的,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部分超过1.5倍家庭当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部分按5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
3、各县要加快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城乡低保对象个人实际承担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救助比例不低于70%(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为100%),年最高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其他人员的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最高封顶线不低于1万元。
大重疾病指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症肝炎及其并发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内脏器官移植及其抗排异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及其它医疗费用支出特别高(个人负担5万元以上)的疑难杂症。
(三)加大对重点困难人群的救助力度。对农村14周岁以下(含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给予救助,每年最高限额为3万元,对市区14周岁(含14岁)以下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原正常比例救助,每年最高限额为5万元。
(四)对生活特困人员患大重疾病,当年享受医疗救助已满最高限额,但所剩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年底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
(五)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制度的衔接。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中,对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六)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在医疗救助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病的,救助金可在该医疗机构医疗救助结算窗口进行“一站式”结算。
对非“一站式”救助的申请对象,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各级医疗救助审批部门均应在规定时限内尽量提前完成本级审核、审批。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或公共服务中心)社会救助工作站提出救助申请,自申请被受理起一周内办结,严禁超期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申请医前(中)救助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七)规范医疗救助台帐,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实时掌握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
四、资金安排
市区预计救助13320人次,约需资金5740万元;资助参保约4万人46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按1∶1比例承担。四县预计救助1.76万人次,约需救助金3350万元;资助参合参保约12.4万人770万元。所需资金按现行办法负担。
市级财政预安排的医疗救助配套资金不低于省级上年度下达资金的20%,各县(区)不低于10%。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充分考虑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助水平等因素,配套资金要比上年有所增长,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各县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县医疗救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