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5日 来源:南宁市民政厅官网 浏览次数:3520
一、事项名称:
城乡医疗救助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桂民发〔2012〕27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桂民发〔2013〕51号)
(四)南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南府办〔2014〕79号)
三、申报条件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困难群众。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1.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办理身份证的除外);3.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办理出院手续后提出申请的,还应递交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属于大病保险对象的,同时递交大病保险商业机构出具的大病保险报销凭证。
(三)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后提出申请或在获得住院医疗救助资格认定前已办理出院手续的,还应递交县级以上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属于大病保险对象的,同时递交大病保险商业机构出具的大病保险报销凭证。
(四)年未满12个月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还应递交以下证明材料:
1.母亲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母亲或家庭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母亲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患者属于重度残疾人的(在低保档案中已确认为重度残疾的城乡低保对象除外),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相关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不享受重度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待遇。
(六)属于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的,还应按照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五、办理地点
(一)医疗救助实现即时结算且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无需办理审批手续,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服务管理系统确认后给予医疗救助。
(二)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六、办理时间
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即时结算,低收入家庭在一年内可提出申请。
七、联系电话
南宁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5505918
兴宁区民政局低保办:3290787
青秀区民政局低保办:5826311
西乡塘区民政局低保办:3119974
江南区民政局低保办:4887929
良庆区民政局低保办:4506536
邕宁区民政局低保办:4792269
武鸣区民政局低保办:6234898
横县民政局低保办:7223799
宾阳县民政局低保办:8231768
上林县民政局低保办:5210493
马山县民政局低保办:6822787
隆安县民政局低保办:6523783
东盟区社会事务局:6302808
经开区社会事业:4950152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5816511
八、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医疗救助金实现即时结算且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无需办理审批手续,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服务管理系统确认后给予医疗救助。
未实现即时结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及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按如下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