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1日 来源:灵璧县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3080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宿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宿民发[2015] 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调整2015年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和比例。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了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其中对符合上述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予以重点救助。
二、救助病种
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三、救助办法与救助标准
对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
1、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户按当年诊疗目录内个人自付费用的80%给予救助;救助病种属非重病的,按当年诊疗目录内个人自付费用的70%给予救助。
2、分散特困供养对象和城市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就医诊疗目录内个人自付费用的85%给予救助。集中特困供养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就医诊疗目录内的个人自付费用的95%给予救助。
3、患重病的民政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疗目录内个人自付费用为负数,且个人医疗费用开支超过1万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救助。
本办法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2014年以前我县出台的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和比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