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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省民政厅《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5〕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对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三、救助办法与救助标准

(一)医前救助

1、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参合参保。对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可视财力部分或全部资助参合参保。

2、特困供养人员和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年100元-300元的小额门诊救助。

(二)医中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可报销费用按70%比例救助,大病和非大病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分别为4000元和2000元。

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集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分别按个人自付可报销费用的95%和85%的比例救助,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分别按个人自付可报销费用的85%和75%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分别为6000元和5000元。

患尿毒症的民政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透折的、实行每次50元的透析定额救助。

(三)医后救助

民政对象由定点医疗机构经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个人自付可报销费用的救助比例和封顶线仍延续转诊前的标准。未经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个人自付可报销医疗费超出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大病和非大病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分别为4000元和2000元。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可报销医疗费超过2.5万元的部分,可按40%比例给予救助;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个人自付可报销医疗费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30%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封顶线均为2000元。

(四)次均费用标准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非大病和大病单次医疗救助不超过1000元和2000元。

(五)按照《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要求,优先落实农村儿童白血病与先天性心脏病的试点救助工作。

(六)年底根据救助资金结余状况,可对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慢性肾衰(尿毒症)、艾滋病等重特大疾病患者实施二次医疗救助。

四、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稳步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优惠减免,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确认对象身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据实定期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所有医疗救助申请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园、区)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镇(园、区)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上报;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财政部门接到县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规范医疗救助台帐,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实时掌握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

五、救助结算程序

农合、医保、优抚补助、大病商业保险等相关优惠政策补偿后,个人自付可报销费用才可申请医疗救助。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县级财政每年都要按政策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医疗救助资金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当年救助资金节余不得超过资金总量的10%。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改进资金结算办法,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四)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优惠减免活动。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民政部门必须加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知晓率,同时,将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和群众对政策知晓率纳入民生工程年度考核内容。

  (二)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追求相关责任。

  (五)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慈善援助,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六)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七)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