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5日 来源:安康市总工会网站 浏览次数:3359
一、 救助的范围
1、 本级援助中心所辖企事业单位建立了档案的困难职工;
2、 经所属单位工会救助后仍有困难,逐级上报的困难职工;
3、 因突发意外,需要特殊救助的职工、农民工。
二、建档的对象
为困难职工家庭,户主必须是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包括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三、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条件
(1)低保户,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440元)的,且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及可认定为困难职工家庭。
(2)低保边缘户,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户口所在地
低保边缘标准(低保线上浮50%)660元,同时具备本人及家庭成员中有患急、慢性疾病、残疾、下岗失业后再就业困难、意外灾害、子女就学等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户,人均月收入在低保边缘线以上,本人及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精神病、残疾、工伤、一般性疾病等均除外)、残疾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遭遇重大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致生活陷入困境等情形,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明及费用凭证进行计算,家庭月度收入-家庭月度非生活开支费用后自费部分,小于或等于单位所在地低保线的家庭,可认定为困难职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