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8日 来源:鹤壁市卫计委网站 浏览次数:3712
鹤卫〔2015〕61号
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鹤壁市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进行救助政策解释及对象确认程序》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
根据《鹤壁市卫生计生委鹤壁市财政局关于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进行救助的通知》(鹤卫〔2015〕5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鹤壁市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进行救助政策解释及对象确认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反馈。
2015年12月10日
鹤壁市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进行救助
政策解释及对象确认程序
根据《鹤壁市卫生计生委鹤壁市财政局关于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进行救助的通知》(鹤卫〔2015〕5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政策解释及对象确认程序。
一、关于救助对象确认条件
(一)关于救助对象户籍
具有本市户籍居民,指户口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内的居民。
(二)关于已在本市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已在本市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指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家庭,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规定,享受国家特别扶助金的人员。
(三)关于救助对象年龄
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指按照其本人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在某年的12月31日之前年满49周岁。
(四)关于救助申请人
救助以夫妻为单位,指根据夫妻中女方年龄、户籍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享受救助。
(五)其他有关问题
1、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一次性救助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2、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抚恤、三无老人供养等惠民政策时,一次性救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3、领取一次性救助金不影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及有关补贴。
4、故意杀害、伤害子女构成犯罪或遗弃子女的,不享受一次性救助金。
5、当事人犯罪服刑期间不享受一次性救助金。
二、关于救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在每年1月15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近照四张以及《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到户籍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鹤壁市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申请人应对本人提供的相关情况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对弄虚作假骗取一次性救助金的,按规定将其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二)村(居)民委员会核实
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提出上报救助对象名单,由村(居)民委员会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于每年2月15日前将符合救助金对象名册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初审。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逐人见面核实情况。由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连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
初审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和调查材料整理归档。
(四)县(区)审核确认
每年3月31日前,县(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对象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由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公示。县(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为审核确认的对象建立个人档案。
审核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三、关于救助对象质量监督及信息报送
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应予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县(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确认的救助对象名册、救助对象人数汇总表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附件:1、鹤壁市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救助申请审核表
_________县(市、区) 街道(乡、镇)
居(村)委会 院(居民小组)
申 请 人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
婚姻状况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现户籍地 | 家庭现详细地址 | |||||||||||||||||
配偶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
婚姻状况 | 现户籍地 | 联系电话 | ||||||||||||||||
子女死亡时间 | ||||||||||||||||||
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时间 | ||||||||||||||||||
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 |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户籍地村(居)委会核实意见 |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
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初审意见 |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县(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意见 |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填写部分应由本人签名并按指印,相关单位应填写具体情况和意见,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婚姻状况填写“初婚”、“再婚”、“离异”、“丧偶”。 3.子女死亡时间:填写独生子女死亡的年月。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联系人的电话请填写在备注栏。
2、鹤壁市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救助对象人数汇总表
鹤壁市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救助对象人数汇总表
( 年度)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 | 合计 | 救助对象人数 | 备注 | |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3、鹤壁市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救助对象名册
鹤壁市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救助对象名册
( 年度)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户籍地 | 家庭现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