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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豫医保〔2019〕3号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市管医疗机构:

  现将《河南省医保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豫医保〔2019〕3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鹤壁市医疗保障局         鹤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