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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进行救助的通知

鹤卫〔2015〕59号


鹤壁市卫生计生委  鹤壁市财政局

关于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进行救助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和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4号)精神,现决定从2015年开始,为全市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进行救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市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

(三)不再生育和抱养子女;

二、发放标准

(一)符合上述条件对象,由政府给予该夫妻一次性救助金共5000元。

(二)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等惠民政策时,救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夫妻收入。

三、资金来源

    救助金由市、县(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其中:区级按5:5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县级全额自负。

四、发放形式

救助金以夫妻为单位,一次性发放。由县(区)财政局和卫生计生委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为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发放救助金,是全面落实《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县(区)卫生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政策内容,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救助金发放对象的确认程序和具体政策解释由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鹤壁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