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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8月1日起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

       7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该办法将于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新实施办法有以下几方面变化:一是适度降低了缴费标准:退休人员每月的5.5元大病保险费不再缴纳。二是适当提高了门诊和住院待遇水平:取消企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提高企业门诊统筹封顶线,由原先的5000元、7000元分别调整为现在的在职人员10000元、退休人员12000元。三是体现分级诊疗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参保人员在市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统筹基金承担比例由原先的70%提高到80%,在市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承担比例由原先的90%调整为96%。四是建立大病保险机制,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大病基金报销60%。

       新政策惠及每一个参保职工,全面提高了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看病贵、看病难及因病致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