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4日 来源:陕西汉中民政网 浏览次数:4364
社会救助的概念:社会救助是国家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及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服务,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体系主要包括:城乡低保救助、农村五保户救助、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教育、住房、法律救助等。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范围和条件
(1)城市低保:持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居民,或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且住满两年以上、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2)农村低保:拥有本市农业户籍并长期居住、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
2、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户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
(1)申请。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汉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或《汉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汉中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并在诚信承诺栏签名。特殊情况,户主也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①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口数及其相互关系,家庭各成员年龄、身体状况,家庭就业、收入情况,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等。②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名;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的人员,需提交补偿凭证;无固定单位或无稳定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相关凭证。④需提供的残疾证、失业证、结婚证、离婚证、在校学习证明等,以及其它相关证明。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后,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低保评议小组”成员共同进行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在社区(村)公示后,将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和材料进行审批,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低保专干进行入户复核,召开“三级”(或“二级”)联评联审民主会议,做出拟批准决定,并将拟批准结果通过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和对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经济状况核对符合规定的,由县区民政局正式下发批复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按程序重新进行核实。
3、分类施保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特困人员采取分类施保的措施给予重点救助,切实提高特困人员的救助水平。
①实施时间:2014年1月1日。②“分类施保”适用对象及补助标准: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低保标准的70%增发保障金;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对低保家庭中的儿童,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盲人、严重低视力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者,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对言语、听力、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对低保家庭中的单亲未成年人,如父母离异,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如父母一方去世,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对低保家庭中的哺乳期妇女,在哺乳期内,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70%增发保障金;对低保家庭中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含学前教育),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60%增发保障金;对上述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补助,不得同时享受。③汉中市分类施保补助标准。汉中市目前城市低保标准385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2250元/人年。例如:分类施保政策中“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即我市此类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77元(385×20%),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38元(2250/12×20%)。
二、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范围和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2、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本人申请(经村组或社区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范围和条件
城乡贫困人群因病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医疗费用数额庞大而陷入困境的,具体包括:(1)农村五保对象;(2)城乡低保对象;(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4)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重病患者、老年人,精神病患者等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2、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户主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
实行资助参合参保全额或定额救助、门诊(日常)限额救助、住院(大病)按比例与封顶线相结合救助。
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范围和条件
(1)城乡低保边缘群体。主要是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家庭。
(2)遭遇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3)经当地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2、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经社区或村组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情况比较紧急的家庭,可采取“特事特议”的方式及时审批并予以临时救助。
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范围是:1961年1月1日到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外省回陕人员。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按照统一时间、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由县区集中申报、市级审核、省级审批。

六、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及使用范围
1、项目与使用范围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按照每位遇难人员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3)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国家启动一级或二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受灾群众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和1斤粮,国家启动三级或四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德,受灾群众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救助期限均为3个月。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自2012年起,因灾倒塌和严重受损重建户全部纳入陕南移民搬迁范围。
(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2、申报审批程序
(1)灾民自愿申请。
(2)村民小组初评后提名。
(3)灾民所在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4)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查,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镇(街道办事处)。
(5)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6)县级民政局审批。
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
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2、求助应如实提供的情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5)随身携带物品情况。
3、救助程序
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到救助站申请救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或群众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或协助其向救助站求助)—— 救助站进行核实登记,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予以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实施救助(一般不超过10天)——安置返乡。
4、救助内容
救助站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情况,为其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和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对没有交通费用返回其居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给予护送返乡。
附件:市、县区救助管理站24小时值班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