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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乡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渭民发〔2014〕1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制定低保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相关要求和陕民发〔2013〕33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特别困难人员采取“分类施保”的措施给予重点救助,切实提高特别困难人员的救助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类施保”适用对象

 

  “分类施保”对象,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特别困难人员,包括以下8类对象:

 

  1.城市“三无人员”;

 

  2.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

 

  3. 儿童;

 

  4. 重度残疾人;

 

  5. 重病患者;

 

  6. 单亲未成年人;

 

  7. 哺乳期妇女;

 

  8.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二、补助标准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特别困难人员,根据各类对象的困难程度,按以下标准提高低保补助水平。

 

  1.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当地低保标准的70%增发保障金。

 

  2.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

 

  3.对低保家庭中的儿童,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4.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盲人、严重低视力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者,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对言语、听力、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5.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

 

  6.对低保家庭中的单亲未成年人,如父母离异,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如父母一方去世,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

 

  7.对低保家庭中的哺乳期妇女,在哺乳期内,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70%增发保障金。

 

  8.对低保家庭中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含学前教育),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60%增发保障金。

 

  对上述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补助,不得同时享受。

 

  三、几点要求

 

  1.认真摸底,确保对象认定准确。各县市区要结合低保对象年度复审,对低保家庭进行认真调查摸底,确保分类施保对象认定准确。对“分类施保”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向市民政局反馈情况。

 

  2.加强管理,确保“分类施保”的可持续运行。各县市区要加强管理,对享受“分类施保”的低保家庭,建立跟踪检查制度,根据其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他们的低保补助金;实施“分类施保”以后,各县市区在低保季度报表中,要相应增加“分类施保”情况的数据,并及时建立健全救助台账

 

  3.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严格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分类施保”过程中的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问题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4.本文件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分类施保”政策中凡与此通知精神不一致或有抵触的地方,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八类特别困难人员界定说明

 

        2、渭南市“分类施保”月补助标准

 

 

 

 

渭南市民政局                  渭南市财政局

   

2014年2月26日

  

 

附件1:

 

 

八类特别困难人员界定说明

 

  1. 城市“三无人员”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城市居民。

 

  2.70周岁以上老年人是指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3.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4.重度残疾人是指盲人、低视力(矫正视力低于0.3)和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者,以及听力、言语、肢体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须有县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残联发放的《残疾证》。

 

  5.重病患者是指因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重病患者须持有县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6.单亲未成年人是指因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去世,子女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未满18周岁的人。

 

  7.哺乳期是指妇女产后至孩子满一周岁期间,即一年时间。

 

  8.义务教育阶段是指小学6年和初中3年,之前之后的教育均属非义务教育阶段。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须持就读学校和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附件2:

 

渭南市“分类施保”月补助标准

单位:金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