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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财政局、合疗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合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2011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合疗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按照陕西省新合疗协调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2011年新合疗运行管理原则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合疗组发[2011]1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卫生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调整后的《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暂行)》予以印发,请各县区遵照执行。 
  附表:宝鸡市新合疗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2011版)点击此处下载

                        宝鸡市卫生局 宝鸡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