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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0〕16号);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医疗管理等 11个配套办法的通知》 (宝市人社发〔2010〕33号)
    享受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享受标准:

    ①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0元;二级医院 400元;三级医院 600元。

    ②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 13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一级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 92%,二级医院 90%,三级医院  88%;1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大病统筹救助基金报销 90%。
    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 6%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 2%缴纳。
    办理程序:  

    ①用人单位提出参保申请;

    ②申请批准后,将登记表、参保人员电子报盘、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免冠二寸彩照一张交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用人单位报送的资料录入计算机系统,并发放医保证、医保 IC卡。
    提交材料:  

    ①用人单位参保申请: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成立时间、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职工人数、经营状况等;

    ②相关证件: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应证件复印件;

    ③工资凭证:单位上月养老申报表及上月工资报表复印件;

    ④职工花名册:提供参保职工、退休人员花名册及退休人员审批表。
    受理机构: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