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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和部分门诊慢性病起付线标准的通知 宝市人社发[2014]3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统筹城乡医疗保险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发[2010]16号)、《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宝政发[2013]24号)等规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大病互助基金)、部分门诊慢性病起付线标准调整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患者,单次或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13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大病互助基金支付90%。大病互助基金支付后,个人年负担累计仍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互助基金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再次按比例予以支付。具体比例为:

    1、费用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按60%比例支付。

    2、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按70%比例支付。

    3、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按90%比例支付。

    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基金支付封顶线为30万元。

    (二)对当年年底入院,次年第一季度内出院死亡的患者,纳入当年职工大病互助基金累计支付范围。

    (三)下列项目大病互助基金不予支付:

    1、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的药品;

    2、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3、空调费、床位费等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服务设施费用;

    4、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费标准的。

    二、调整部分慢性病门诊起付线标准

    将原发性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糖尿病、脑梗塞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多耐药性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7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起付线标准从年度起付线400元调整为月度起付线,起付线标准定为每月35元。

    三、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