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8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3311
一、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几类:
1.农村五保对象(城市 “三无”人员);
2.城乡低保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4.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内);
5.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在医院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每一个自然年分别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65%的比例给予救助;
3、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农村超过5000元),超出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除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外,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0元。
(三)救助程序
1、在已开展即时结算定点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实施“一站式”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治疗,出院结账时,定点医院在办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登陆民政医疗救助系统对医疗救助金进行即时结算并打印结算单,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结算单》和《“一站式”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并支付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需自付的医疗费用后即可出院。
2、在未开展即时结算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实施医后救助。救助对象出院后,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乡镇(街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核查、张榜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区县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街道)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乡低保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4、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对特定对象进行的单病种救助,包括以下30个病种:
1.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2. 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
3. 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4. 脑梗死;
5. 脑出血(手术治疗);
6. 急性心肌梗塞;
7. 内脏破裂手术治疗;
8. 儿童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9.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
10. 重症精神病;
11. 乳腺癌;
12. 宫颈癌;
13. 尿毒症;
14. 肺癌;
15. 食道癌;
16. 胃癌;
17. 结肠癌;
18. 直肠癌;
19.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20. 血友病;
21. Ⅰ型糖尿病;
22. 甲亢;
23. 唇腭裂;
24. 耐多药肺结核;
25.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26. 急性重症肝炎;
27. 脑胶质瘤;
28. 胆囊恶性肿瘤;
29. 严重意外创伤;
30. 终末期肾病。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1、对于符合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规定的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应及时报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并按程序申请救助。
2、对于未纳入“一站式”服务范围的救助对象,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县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按属地申报的原则,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住院治疗费用结算票据及相关报销票据,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特困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4、区县民政局接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批,对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点是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医疗救助后,个人仍难以支付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城乡统一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标准为:
1、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实行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中的儿童患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实行全额救助;
3、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再按70%的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4、对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家庭特别困难的群众,经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花费仍十分巨大的,慈善协会、红十字会再给予适当救助。
(五)重特大疾病救助程序同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