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3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3272
一、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是什么?
答: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户籍在铜川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员。
1、农村五保对象(城市 “三无”人员);
2、城乡低保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4、救助对象中因常年卧床不起和慢性病需长期服药及门诊治疗的;
5、精神病人、重度残疾人、贫困户和突发重特大疾病等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
6、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
7、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问: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符合规定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报销后,个人自费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每个自然年分别按以下标准享受医疗救助: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3、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农村超过5000元),超出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除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外,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0元。
三、问:城乡医疗救助程序是什么?
答:1、在已开展即时结算定点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实施“一站式”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治疗,出院结账时,定点医院在办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登陆民政医疗救助系统对医疗救助金进行即时结算并打印结算单,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结算单》和《“一站式”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并支付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需自付的医疗费用后即可出院。
2、在未开展即时结算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实施医后救助。救助对象出院后,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居民医保或新合疗报销相关票据以及区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 区县民政部门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批,并张榜公示 → 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问:对城乡低保对象等特殊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政府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农村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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