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9日 来源:西安市民政局网站 浏览次数:2808
依据《西安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②城乡低保对象;③社会散居孤儿;④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⑤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⑥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⑦见义勇为负伤人员;⑧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一)救助标准:
1、住院救助(分为两次救助)
①一次救助:经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部分: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给予100%救助;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给予65%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0000元/人;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0000元/人;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特大疾病家庭给予20%比例救助,年累计封顶线10000元/人。
②二次救助:一次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10000元的,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城乡低保对象给予30%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40000元/人;其他救助对象给予20%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0000元/人。
2、门诊救助
①慢性病救助,年救助标准500-800元/人。救助病种可参照新农合、居民医保病种规定。
②重特大疾病救助,参照我市医改规定的23种重大疾病病种,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西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开展“一站式”服务:
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持低保证和五保证直接到辖区内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只需结算本人自负部分费用,更加快捷、便利、方便群众。
(二)申请程序:
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按比例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