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3日 来源:德宏州民政局官网 浏览次数:3159
城乡低保申请条件及程序
申请对象:1、城市低保申请对象是持有非农业人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提出申请。2、农村低保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农村人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可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城乡低保实行属地管理,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家庭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目前城市低保标准是322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是1955元/年)。
所需材料:申请书、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子女就学证明、残疾证明或患病证明、在外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等。
办理程序:
1、城市低保办理程序: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或受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管理机构的告知事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应当对申请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填写的审批表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必须在1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
(三)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应当按户发给《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发放保障金,并以户为单位在低保对象所在地单位或者居住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和理由以及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在家庭成员、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或接到复审通知时,应当主动向街道、乡镇申报,办理变更手续或如实提供相关证明。
2、农村低保办理程序:
(一)农村贫困家庭按照属地管理,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提名报村(居)民委员会,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布;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做好解决答复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邻里访问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全部材料上报县市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县市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居民保障对象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和审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进行审批;审批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由乡镇转告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在村民小组内张榜公布7天以上,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举报电话五公开。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发给《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登记造册,建立救助档案;有异议的,由村(居)委会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如何进行评估:由低保评议小组入户按照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进行评估。目前我州正在准备成立家庭收入核定中心,建立家庭收入核对机制进行专业评估。
举报电话:德宏州民政局社会救助和区划地名科0692-21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