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民政> 云南>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标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索引号:533100-008905-20140523-0003   发布时间:2014-05-23 10:01:20    [ 打印 ] [ 关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

项目类别及编号


 

3

 

事项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云南省政府令第114号,2002年10月2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4

办理对象及范围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

 

办理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6

 

 

 

 

 

办理程序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或受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管理机构的告知事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应当对申请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填写的审批表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必须在1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
(三)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应当按户发给《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发放保障金,并以户为单位在低保对象所在地单位或者居住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和理由以及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在家庭成员、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或接到复审通知时,应当主动向街道、乡镇申报,办理变更手续或如实提供相关证明。

7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8

费用情况

不收费

9

办理结果状态

在本部门办结

10

办理部门名称

各县市民政局

11

办理地点、邮编


12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13

联系电话

州民政局 2130503   潞西市民政局 2110105  梁河县民政局  6161191   盈江县民政局 8180341  陇川县民政局 7177272  瑞丽市民政局 4100107

畹町区民政局 5151261

14

网上表格下载


15

监督电话

2122060

16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