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人社> 辽宁> 营口市> 标题: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转外就医程序

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转外就医程序

一、门诊慢性病申报就医程序:

1、门诊慢性病种类: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糖尿病(有心、脑血管病变、肾功能衰竭并发症之一者),冠心病(陈旧心梗),脑血管疾病 ,肝硬化,肺结核、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燥狂症、双相障碍) 
  2、门诊慢性病的定点医院:营口市中心医院、营口市中医院、营口市第三人民医院、营口市第一专科医院
  3、门诊慢性病申报程序:
  (1)申报时间:每年9--10月份;
  (2)申报所需材料:具备上述7种疾病的参保人须携带本人一年以上住院病历复印件、近期与申报疾病有关的理化检查报告单、门诊慢性病申请书到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同时填写《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申请表》,对通过专家组鉴定的患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发给慢性病医疗证,然后到医保中心备案。
  (3)待遇享受时间: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如年度内未发生费用,下年度自动取消资格。
  4、门诊慢性病就诊流程:慢性病门诊医疗时须出示医疗保险证、IC卡、慢性病台帐。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为慢性病种门诊医疗患者建立门诊病历并负责管理,治疗用药及诊疗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门诊特殊病申报程序 :
  1、门诊特殊病种类: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帕金森氏病,硬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治疗 
  2、门诊特殊病的定点医院:营口市中心医院、营口市中医院、营口市第三人民医院、营口市妇儿医院、营口市开发区中心医院、营口市瑞济医院、营口纺织厂医院。
  3、申报流程:符合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参保患者需填写《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申请表》,附参保患者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等材料到定点医院申报。由定点医疗机构组成专家组7日内提出认定意见,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台帐》,经审批通过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参保患者年度内只能选择一所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定点医院,一年内不可变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每年复核一次。
  4、门诊特殊病就诊流程:特殊病门诊医疗时须出示医疗保险证、IC卡、特殊病台帐。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患者建立门诊病历并负责管理,治疗用药及诊疗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外就医程序:
  1、具有转外就医资格的医院:营口市中心医院 、营口市妇儿医院(妇科疾病)、营口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营口市开发区中心医院、营口市眼病医院(眼病)、营口市骨伤科医院(骨科疾病)
  2、转诊程序:按照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原则进行转诊。需转院治疗的,患者本人同意,由经治医生提出申请,专家会诊后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表》,科主任签字同意后,经医院医保科及主管院长批准,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备案。转外就医必须明确转往医院和转诊目的,有效期一个月,逾期未完成治疗的需持就诊医院的继续治疗证明,在有效期内办理延期。在外转医院仍需要转诊的凭医院开具的转诊单,到指定的医院继续治疗。

3、允许转往的定点医院 :中国医大附属一院、二院、四院及附属口腔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沈阳陆军总医院,辽宁中医附属医院,辽宁中医附属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院,沈阳市何氏眼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