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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制定的龙岩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救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1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等八个部门联合制定的《龙岩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救助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0日

龙岩市计划生育特殊

家庭特别救助行动实施方案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农办  市计生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51号)、省人口计生委等八个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方案的通知》(闽人口发〔2012〕83号)要求,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力度,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和优惠政策,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特制定龙岩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救助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救助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共享科学发展成果,充分调动政府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和企业力量,通过资金救助、紧急救助、医疗补助、养老保障、安居工程、城乡低保、创业扶持、法律援助、生育关怀、精神慰藉等形式,在“普惠”基础上实施计生“特惠”,多方位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力度,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不愁吃、不愁穿,医疗和住房得到有效保障,困难得到有效帮扶,让改革开放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群众,不断提高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二、救助对象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

  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经县级(含)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为三级(含)以上手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的患者。

  三、救助办法

  1.常态救助: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程序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夫妻在领取特别扶助金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发给特别救助金500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各等次患者在领取特别扶助金的基础上,一级乙等每人每年发给特别救助金5000元、二级各等次每人每年发给特别救助金4000元、三级各等次每人每年发给特别救助金3000元。

  2.紧急救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遭遇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和家庭成员重大伤亡或重大疾病的,根据重大变故的程度,经本人申请、村乡复核、县(市、区)确认审批公示后,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

  3.医疗补助: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补助标准,对未参合的扶助对象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从省级补助30%提高到40%;参合的扶助对象经新农合报销后按其余额从省级补助50%提高到60%。

  4.养老保障:执行现行的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年龄未满60周岁的特别扶助参保的对象(含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当地政府为其缴纳100元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到其年满60周岁止,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高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探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扶助试点工作,政府公办养老院优先安排特别扶助的年老父母入院养老,当地政府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补助1200元;到社会私立养老院养老的,当地政府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补助2400元。

  5.安居工程:列入实施扶贫搬迁“造福工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省每户增加补助2500元的基础上,市、县配套另补助1250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列入旧房改造和新建住房的,每户补助10000元。

  6.城乡低保:当地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纳入城乡低保。

  7.创业扶持:市、县(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安排特别扶助对象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并为特殊家庭成员实施创业就业培训;妇联、计生协会、农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特别扶助对象贷款贴息标准。

  8.法律援助:市、县(市、区)两级依托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中心,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

  9.生育关怀: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免费再生育服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应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双方意愿,免费为其提供再生育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实现再生育愿望,协调民政福利院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优先安排收养福利机构儿童,实现其收养愿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现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应退出特殊家庭救助。

  10.精神慰藉:结合市委、市政府开展的“联乡挂村帮户”活动,各县(市、区)发动机关干部、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等机构和个人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挂钩结对帮扶关系,确保所有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挂钩帮扶全覆盖。当地政府组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志愿者”,不定期开展生活帮助、紧急救助、上门服务、节日关怀等服务活动。鼓励当地政府利用互联网信息手段,建立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互动交流平台,培训一名专(兼)职的心理辅导员,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服务。

  四、救助资金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资金主要由财政拨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基金、生育关怀基金等组成。

  1.财政拨款用于常态救助。

  2.生育关怀基金用于安居工程、生育关怀等帮扶。

  3.特殊家庭救助基金用于除常态救助之外的其他帮扶。

  五、运作方式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以县(市、区)为主体组织实施,与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信息采集、审核、信息录入同步。各县(市、区)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信息档案,与奖励扶助制度扶助金同步发放特别扶助金,贷款贴息、紧急救助和医疗补助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兑现落实,养老保障政策与“新农保”政策同步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实施。市级将根据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每年给予50%资金补助。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出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救助行动实施意见是我市结合市情特点,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际情况,加大力度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障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措施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一项民生项目进行落实。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大投入力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实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2.强化部门协调。市、县两级要协调好相关部门,联合互动,有效整合现有惠民政策资源,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发挥群众团体、企业机构、社会各界爱心积极性,通过赞助、募捐的形式,多方位筹措资金,为落实救助措施提供有力保障。

  3.规范程序运作。运作方式总体与特别扶助制度运作程序一致,紧急救助金、医疗补助金、养老保障、贷款贴息、帮扶措施指定有关科室负责衔接,每年10月份兑现一次,并将名单进行公示。

  4.积极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加大宣传力度,注意宣传在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措施工作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可以通过举办现场会、发放仪式、电视专题等形式大张旗鼓宣传惠民政策、示范典型,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社会爱心人士的关怀和温暖。

  本方案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