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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决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调整如下:

统筹基金分段

在职职工支付比例(%)

退休人员支付比例(%)

三级医院

三级以下医院

三级医院

三级以下医院

起付标准—100000

85

90

88

90

100001元—封顶线

88

90

91

93

  二、本通知未涉及的其它医疗保险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