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3日 来源: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浏览次数:4460
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石嘴山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
待遇项目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内容: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亲属应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速报、工伤认定 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事故,用人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医保中心电话速报,并在3日内将《石嘴山市职工伤亡事故速报表》(见附表2)报市医保中心工伤保险科,邮寄的以邮戳为准。在伤害事故(职业病确诊)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告和申请引发的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鉴定、认定调查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医疗待遇
门诊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需门诊治疗,须到我市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待工伤认定后持医疗保险证或工伤参保证明、工伤职工身份证、《工伤认定决定书》、门诊发票、门诊病历、处方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住院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住院,必须在我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办理工伤人员住院手续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工伤职工身份证。
转诊转院审批 实行逐级转院和双向转院制度。由于诊疗条件限制,需要转往市外就医,必须由我市二级综合医院批准、市医保中心备案;转省外就医必须经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自治区医院批准,市医保中心备案。
转诊、转院医疗费用 出院后持医疗保险证或工伤参保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转诊转院审批表、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证(使用内置材料,必须提供内置材料产地的相关证明)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辅助器具配置 因工伤残的职工需要安装配置、更换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用人单位持《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到市医保中心工伤科办理配置手续后,方可在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制辅助器具。
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的,可享受工伤保险伤残待遇,在办理工伤保险伤残待遇审核支付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工伤待遇申报材料交接表》;2、工伤职工的医疗保险证或工伤参保证明;3、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4、《工伤认定决定书》;5、《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因工伤残等级评定表》职业病还应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6、《石嘴山市职工因工伤亡待遇申领表》一式三份;7、1—4级伤残的填写《1—4级伤残人员情况登记表》
工亡待遇
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在工亡待遇申报时应提供:
1、《石嘴山市职工因工伤亡待遇申领表》;2、工亡职工的医疗保险证或工伤参保证明;3、工亡职工公民身份证;4、《工伤认定决定书》;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情况登记表》;7、供养亲属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8、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9、生活来源证明;10、婚姻关系证明;
以上所有待遇中,职工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亡), 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交通事故赔偿调节书》。职工工伤涉及其他人身伤害赔偿的,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结案书或证明材料。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第18号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