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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雅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雅人社发〔2013〕46号)

雅人社发〔2013〕46号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雅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雅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雅府发〔2010〕1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确定,具体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调整公布。根据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经研究,从2013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后的标准为200000元/年。

特此通知。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