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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范围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民保〔2014〕183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4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4〕1号)精神,做好调整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范围及标准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起,将听力语言和多重重度残疾人纳入生活困难救助金补助范围,统一城乡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金标准,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金从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各地可综合考虑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重度残疾人生活的特殊需求、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金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二、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条件、具体内容、资金来源及发放办法、审核审批程序、工作要求等仍按《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09〕2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确实把党和政府对重度残疾人的关怀落到实处。各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按季度将工作进展(完成扩面、提标县(市、区)数量、受助对象数量、受助资金落实等)情况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残联。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