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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闽民保〔2014〕487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民发〔2013〕1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要以督促政策落实为目标,确保对象准确,促进资金安全,强化能力建设,实现廉洁高效。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内容展开:

  (一)社会救助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包括是否按要求及时出台当地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等。

  (二)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运行情况。包括是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及公示、发放程序;是否建立并实施社会救助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和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否实行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是否建立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制度;是否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和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等。

  (三)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情况;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等。

  (四)社会救助基层能力建设情况。包括社会救助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基层“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建设情况;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机制情况;基层工作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基层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情况等。

  (五)社会救助突发重大事件处置情况。包括地方社会救助工作专项整治情况;社会救助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情况;社会救助重大案件交办查处情况;社会救助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等。

  (六)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地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管体系;强化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手段;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相关机制;制定相关监督检查办法等情况。

  (七)其他应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的事项。

  二、丰富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扩大外部监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报告制度。对纳入监督检查的事项,实行定期逐级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级民政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下同)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市级民政部门每年1月30日前向省民政厅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即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和相关工作建议。

  (二) 开展专项督查。围绕社会救助重大政策落实、重要工作部署推进、社会救助对象的准确认定以及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等重要内容,市、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深入了解情况,研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解决意见。省民政厅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强化日常监管。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事前、事中监督,推进社会救助监督管理常态化。各地要通过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完善相关制度办法,进一步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公开透明。经常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四)适时通报情况。省民政厅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向市、县级民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宣传地方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指导工作开展;对工作推进不力、救助不及时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需要适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五)拓宽监督渠道。各地要公开社会救助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全面落实社会救助信访工作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制。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密切关注各类倾向性、苗头性、聚集性社会救助舆情信息,认真分析研判,及时应对处置。有条件的市、县(区)要探索建立有奖举报、义务监督员等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充分发挥多渠道监督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

  (一)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各地要积极争取将社会救助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研究制定社会救助绩效考评办法,科学设定绩效目标,量化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考评周期和考评方式,对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过程和执行效果进行综合测评,进一步促进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运行,提升制度整体效益。

  (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三)完善激励机制。强化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成果运用,将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与分配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工作经费补助资金挂钩,采取“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等办法,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采取多种方式交流社会救助经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强化监督检查的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是民政部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强化监管责任的有效手段,是从根本上、长远上防止和减少社会救助工作各类问题发生的有效措施,是推动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的重要保证。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配合,切实抓出工作成效。

  (二) 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能力。强化监督检查工作手段,落实工作经费,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同时,要加大宣传,扩大影响,积极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并监督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加快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实现相关系统有效衔接、信息资源共享,构建社会救助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应用信息化和科技手段,对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动态实时监测,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福建省民政厅

                             2014年11月11日